一、各科室进修工作由科主任全面负责。科室应根据进修目的拟定个性化教学计划,选派具备相应资质和带教能力的人员承担指导任务,认真落实。带教质量优秀者及时表扬;不合格者及时更换,且该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承担进修带教任务。专科进修班带教老师须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二、科室应对进修人员定期考核,内容应包括医德医风、工作质量、业务水平、组织纪律等,考核结果记入进修考核成绩并及时上报科教科。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者及时表扬;医疗作风恶劣、业务水平差、劳动纪律松弛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,科室应及时报告科教科并提出处理建议;经科室评议不宜继续进修的,应终止进修并退回原单位。进修结束后,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试考核,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,报科教科备案。
三、科室带教人员对进修人员在本科室进修期间的工作承担指导、监督和管理责任。
四、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科室工作安排,尊重带教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,虚心学习,认真工作,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五、临床科室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参加急诊值班,急诊工作须在带教老师现场指导下进行。
六、进修人员应按原进修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时间进行学习,未经科教科书面批准不得自行调整,否则按自动终止进修处理。
七、进修期间不享有探亲假和年度公休假。因病需休息的,须由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交科教科备案;需离开医院休息的,应办理请假手续。因选送单位事务请假的,须由选送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或来函联系。请假3天以内且不离开本市的,由科主任批准,请假条交科教科备案;请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本市的,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科教科领导批准。假期届满须按时返院并及时销假。
八、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。旷工累计2次及以上,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,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,取消进修资格。进修一年的,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,超过2个月的取消进修资格;进修不足一年的,超过总时长1/12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,超过1/6的取消进修资格。
九、进修人员可按规定安排补休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补休的,离院前由科室出具未补休证明,经科教科审核盖章后供选送单位参考。
十、进修人员发生医疗纠纷、医疗事故或其他错误后,应立即向科室报告,协助善后处理,并于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。发生2起及以上医疗纠纷且负有一定责任的,不予颁发结业证书;发生医疗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,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,立即终止进修并退回原单位,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十一、进修人员应加强医德修养,保持良好行风。严禁收受病人红包、礼品、有价证券及各种回扣、提成等财物。一经查实,立即终止进修并退回原单位,通报选送单位,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